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902号
杨寿海、杨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9555亿元及利息3659797.91元、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80000元;三、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