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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环球商品贸易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峻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郑敏女、广州市贵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21 16:3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371号

    广州市贵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环球商品贸易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峻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郑敏女、广州市贵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峻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郑敏女、广州市贵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环球商品贸易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月23日起,以2.07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 二、被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环球商品贸易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4050元,由原告广州富力环球商品贸易港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549元,被告广州市峻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郑敏女、广州市贵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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