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425-6430、6433、6436号
赫旭: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梅、岳健、袁冶、倪皎、杨加祥、王宁、蒋正莲、吴爱琴与你证券交易纠纷八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425-6430、6433、64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高凤梅、岳健、袁冶、倪皎、杨加祥、王宁、蒋正莲、吴爱琴与你证券交易纠纷八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0490、0501、0506、0502、0499、0496、0508、050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高凤梅、岳健、袁冶、倪皎、杨加祥、吴爱琴分别支付款项604017.83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0640.00元(暂计)。
● 向申请执行人王宁支付款项1918905.39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1589.00元(暂计)。
● 向申请执行人蒋正莲支付款项1106197.26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3462.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1838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立案执行你证券交易纠纷八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0490、0501、0506、0502、0499、0496、0508、05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赫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赫旭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进行举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