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6955号
刘礼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郑伟明因与被上诉人何志深、胡见兴及原审被告刘礼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何志深、胡见兴负担597.5元,刘礼常、郑伟明负担5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郑伟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