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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1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 2022-03-28 21: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298号

  广州易芳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健冲: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1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1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款项1063485.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3034.85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0509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本院(2020)穗仲案字第1110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易芳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健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易芳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捷顺路9号3栋2020。

  法定代表人:彭健冲。

  被执行人:彭健冲,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31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00902181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8进行举报。

  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2021)粤01执5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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