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683号
李惠珍:
关于广州市沣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683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68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5万元、补偿仲裁费33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981.05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7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