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异831号
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广州辉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广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辉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2007)穗中法执字第14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83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