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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映劳因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佛山市南海南矿集团实业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矿集团工业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矿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3-29 17:2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350号

佛山市南海南矿集团实业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矿集团工业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矿集团公司:

    原告郑映劳因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佛山市南海南矿集团实业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矿集团工业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矿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2001)穗中法执字第1629号执行案中不得执行南海区黄岐银海花园银晖阁606号房产,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郑映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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