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执233号
张晓梦:
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张晓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3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内容如下: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张晓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798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梦银行账户存款1806146.18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执13989号案参与本案执行款的分配。关于被执行人张晓梦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情况如下:
1.本院(2022)粤01执233号案,申请执行人李倩,被执行人张晓梦,执行依据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798号裁决书,立案标的2301972.75元。暂计至执行款项扣划之日2022年2月24日,债权金额为2357214.15元,是普通债权。
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执13989号案,申请执行人钟小玲,被执行人张晓梦,执行依据为该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136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标的1399466元,暂计至执行款项扣划之日2022年2月24日,债权金额为1491110.85元,是普通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对执行款1806146.18元进行分配。分配原则:因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债权金额,且两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均为普通债权,依法按照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执行费从相应分配款中支付。
根据以上分配原则,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本院(2022)粤01执233号案可分得执行款2357214.15÷(2357214.15+1491110.85)×1806146.18≈1106318.55元。
2.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执13989号案可分得执行款1491110.85÷(2357214.15+1491110.85)×1806146.18≈699827.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张晓梦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