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1641号
李华思:
上诉人杨鹏与被上诉人李华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4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华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鹏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杨鹏负担50元,由李华思负担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华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