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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
   时间: 2022-03-29 18:08

公 告

(2022)粤01执553号

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53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2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吊销,目前也暂未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无义务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执5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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