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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竞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余晓杰、陈如浩、贺海涛、张维玉、孙钧、吴春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3-29 18:0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恢378号

余晓杰、陈如浩、贺海涛、孙钧: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竞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余晓杰、陈如浩、贺海涛、张维玉、孙钧、吴春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恢37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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