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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与被上诉人徐元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轩威装饰材料经营部、翁育彬、广州凯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29 18: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民终1659号

翁育彬、广州凯霆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与被上诉人徐元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轩威装饰材料经营部、翁育彬、广州凯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7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16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翁育彬向徐元明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徐元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轩威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537.5元,由翁育彬、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徐元明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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