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514号
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黄桂玲:
本院受理吴肇权与谢海霖、黄桂玲、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拒绝签收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720元,由上诉人吴肇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