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391号
余建波、黄小忠:
上诉人彭振超因与被上诉人黄伟强、原审第三人余建波、黄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39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22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22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彭振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伟强返还185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黄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32元,由上诉人彭振超负担3724元,被上诉人黄伟强负担130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2元,由上诉人彭振超负担3724元,被上诉人黄伟强负担13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