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701号
冯翠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玫瑰之约花店与被上诉人冯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玫瑰之约花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701号
冯翠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玫瑰之约花店与被上诉人冯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玫瑰之约花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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