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889号
沈益源: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炎岩与被上诉人沈益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沈益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炎岩支付215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94元,由被上诉人沈益源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