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26670-26673号
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四案上诉人张葆琼因与26670号案被上诉人卓莉、26671、26672号案被上诉人严荣昌、26673号案上诉人刘爱军、26670号案原审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6671-26673号案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邓建峰、四案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案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租赁合同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6670-26673号民事判决书。26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上诉人张葆琼负担;26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上诉人张葆琼负担;26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上诉人张葆琼负担;26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上诉人张葆琼负担。四案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