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1107号
广州市悠托彼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粤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嘉俊:
上诉人刘源锋因与被上诉人杨剑、广州市悠托彼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粤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嘉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刘源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三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