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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2-03-30 19:36

公 告

(2021)粤01执5785号

苏元生、黄春桃、苏菲菲、苏琦、高冬秀:

  你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高领、刘恒亮、蒋奇峰、赵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

  1、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蒋奇峰向本院申报财产,仅有存款8000元。

  2、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同时委托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蒋奇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中心市场支行6236682950004003450 赵克名下广州越秀支行 77910166038494217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2日止),并于2022年3月9日扣划两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存款11308.6元;被执行人宗高领的家属向本院代管款账户缴纳4000元,因未联系上你们,该款项已作提存处理。2021年9月2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赵克名下车牌号为桂RUC030的北京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止),因无实际对上述车辆进行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

  3、2022年2月2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3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已执行到被执行人15308.6元,请你们向本院提供你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需在银行卡复印件写清楚银行卡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需具体到某省某市某支行),以便法院办理发放款项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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