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执7727号
胡勇、广州铂锦坊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崔建新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72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勇、广州铂锦坊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胡勇、广州铂锦坊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1)粤01执7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