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354号
陈丽青: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5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到被执行人陈丽青名下存款1141.82元(本院已将案款1091.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将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丽青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陈丽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期两年。本院(2022)粤01执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