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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31 20: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529号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0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关于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7月8日的罚息为6960390.61元,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上浮50%的标准计付,复利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至2020年11月20日止,金额为36154.29元的判决。2. 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34749502.6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计至2020年11月20日止,金额为2785034元;罚息自2020年11月20日计至2021年7月8日止,金额为6004788.81元,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上浮50%的标准计付,复利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至2020年11月20日止,金额为35682.67元)。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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