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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国伟与被上诉人广州天越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牙尖嘴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31 20: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民终25619号

林清波:

    上诉人陆国伟与被上诉人广州天越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牙尖嘴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6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67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6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牙尖嘴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天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按每月38588元的标准计付)及逾期交付上述租金及房屋占用费的违约金【按同期应付未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为基数,从欠付当月的1日起(例如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的租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算,如此类推)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租金本金为限】;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6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牙尖嘴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天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500元,并支付逾期交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以6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租金本金为限);五、驳回广州天越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15元,由广州市牙尖嘴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林清波、陆国伟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33元,由陆国伟负担6033元,广州天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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