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民终27272号
魏波:
上诉人梁金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青官、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72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梁金彩支付医疗费5515.9元;四、驳回梁金彩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受理费312元,由梁金彩负担4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27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