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9322号
宋金玻、宋泽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彬与被上诉人陈海玉、被上诉人广州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红云、宋金玻、宋泽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9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二、广州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彬支付代垫款106885.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宋泽宇对广州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胡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2437.72元,由广州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泽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