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511号
张芳波:
陆国才与广州大雄车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芳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由上诉人陆国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511号
张芳波:
陆国才与广州大雄车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芳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由上诉人陆国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