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5号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杨焰雄: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32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