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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黄阁工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4-01 20: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08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安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黄阁工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0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工业总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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