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08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安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黄阁工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0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工业总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