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994号
福建兴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洲际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福建兴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洲际金属有限公司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被告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以及开庭传票。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4393056.89元的结算款项,并从2017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请求判令反诉诉讼费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48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