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异623号
广州尚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佳、王明欢、王汝梅、黎灿峰:
关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久其数字传播(香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尚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久其数字传播(香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刘佳、王明欢、葛爱莉、王汝梅、黎灿峰为(2021)粤01执1330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们无法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葛爱莉为(2021)粤01执133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5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二、追加黎灿峰为(2021)粤01执133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三、追加王汝梅为(2021)粤01执133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7.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四、驳回久其数字传播(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