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329-332号
徐平、张焯英、前海美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劳坚与被告徐平、张焯英、前海美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7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2年7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7法庭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