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2173号
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柯宗贵、陈钊民、钱广遴、张国泳、郑良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与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柯宗贵、陈钊民、钱广遴、张国泳、郑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