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1732号
曾秋洪:
关于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鹏飞综合商店与被上诉人曾栢滔、原审原告占前飞、原审被告曾秋洪、原审第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73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鹏飞综合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鹏飞综合商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