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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黎俊二审受理费一案
   时间: 2022-04-07 17: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091号

黎俊:

  关于被执行人黎俊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09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粤01民终1121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黎俊应缴纳二审受理费3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黎俊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8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黎俊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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