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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07 17:1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101号

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

  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10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穗仲案字第99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张惠民支付款项970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20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二、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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