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448号
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广州泓昇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通知书。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撤销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向广州泓昇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行为;2.依法判决确认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由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所有;3.依法判决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广州泓昇投资有限公司将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登记至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名下;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广州泓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