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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汉明、邱爱娇与被上诉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海彬、哈尔滨北沃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晓敏、陈建华、陈建利、张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4-08 17: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7721号

陈海彬、哈尔滨北沃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晓敏、陈建华、陈建利、张伟:

    上诉人林汉明、邱爱娇与被上诉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海彬、哈尔滨北沃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晓敏、陈建华、陈建利、张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77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1元,由上诉人林汉明、邱爱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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