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1346号
广州盖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芬妮(沈阳)国际化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晴晴,原审被告广州盖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碧莲娜(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芬妮(沈阳)国际化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