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5211号
广州海盟服饰有限公司、王天波:
关于上诉人陶洪刚、王敏与被上诉人广州新达展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海盟服饰有限公司、王天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21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洪刚、王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