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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08 16:5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04号

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与你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与你(单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5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支付款项23151.29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47.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830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5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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