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50号
刘月琴、刘月冰:
上诉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百货公司、原审第三人韦洪、韦庄、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刘月琴、刘月冰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