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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龙以及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市利发实业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11 16:2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124号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

  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龙以及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市利发实业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张家龙工程款78192元及利息(利息以78192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承担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的,由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张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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