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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梁晓宁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11 16:2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20号

上海运桐物流有限公司、黄远成:

  本院立案执行梁晓宁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晓宁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1447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梁晓宁支付款项40957.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14.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46848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447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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