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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上诉人肖伟锋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12 16:0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7349号

肖伟锋: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上诉人肖伟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或其他公告事由)。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73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90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90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肖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83699.96元、利息23319.02元、手续费以及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手续费按期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62元、财产保全费1235.58元,合计439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肖伟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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