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28411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诉人李炳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行庙前支行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行庙前支行工会)、原审第三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公司)、杨淑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8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3017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粤华苑小区5幢603房(现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50号603房)的强制执行;三、驳回李炳坚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庙前支行工会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