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652号
广州洪港石油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5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5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洪港石油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根据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553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