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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俊锋与李浩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4-12 16: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执1534号

李浩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俊锋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5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俊锋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2021)佛仲字第12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曾俊锋支付款项19074.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86.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733

    特此通知。

    报告财产令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俊锋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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