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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文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12 16: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70号

邓文书:

    本院立案执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文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74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本院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25元。综上,应履行总金额暂计为55750.57元。

    不及时履行导致增加迟延履行金的,依法由被执行人负责。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89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74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本院立(2022)粤01执1670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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