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邱文佩、雷迪亮与郭少梅、林诚谦、罗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案
   时间: 2022-04-12 16:0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807号

秦浩峦、李韵、黄善康、李超海、黄定方、陈耀波、赖辉、李妙琼、陈俊荣、李婷、陈廷凤、韦翔、顾志梅、梁爱群:

    邱文佩、雷迪亮与郭少梅、林诚谦、罗毅、潘伟文、叶文屏、刘耀萍、廖隹莹、麦承伟、傅宝艺、容慧明、叶沛森、陈燕冰、潘磊江、谢桂华、范智聪、黄丹心、苏伟锋、谢忠会、梁静、柯晓霞、李于青、温灵威、邵启华等及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郭少梅、林诚谦、罗毅、刘耀萍、廖佳莹、麦承伟、傅宝艺、容慧明、叶沛森、陈燕冰、潘磊江、谢桂华、范智聪、黄丹心、苏伟锋、柯晓霞、李于青、温灵威、邵启华、秦浩峦、黄善康、黄定方、林晓岚、陈耀波、韦翔分别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潘伟文、叶文屏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谢忠会、顾志梅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梁爱群、梁静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陈俊荣、李韵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李超海、梁佩卿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赖辉、李妙琼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上诉人李婷、陈廷凤共同向上诉人雷迪亮支付1428.57元;九、驳回上诉人雷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雷迪亮负担1157.14元,由被上诉人郭少梅、林诚谦、罗毅、刘耀萍、廖佳莹、麦承伟、傅宝艺、容慧明、叶沛森、陈燕冰、潘磊江、谢桂华、范智聪、黄丹心、苏伟锋、柯晓霞、李于青、温灵威、邵启华、秦浩峦、黄善康、黄定方、林晓岚、陈耀波、韦翔各负担35.71元,由被上诉人潘伟文、叶文屏、谢忠会、顾志梅、梁爱群、梁静、陈俊荣、李韵、李超海、梁佩卿、赖辉、李妙琼、李婷、陈廷凤各负担17.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雷迪亮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郭少梅、林诚谦、罗毅、刘耀萍、廖佳莹、麦承伟、傅宝艺、容慧明、叶沛森、陈燕冰、潘磊江、谢桂华、范智聪、黄丹心、苏伟锋、柯晓霞、李于青、温灵威、邵启华、秦浩峦、黄善康、黄定方、林晓岚、陈耀波、韦翔各负担31.25元,由被上诉人潘伟文、叶文屏、谢忠会、顾志梅、梁爱群、梁静、陈俊荣、李韵、李超海、梁佩卿、赖辉、李妙琼、李婷、陈廷凤各负担15.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诉讼费结算通知单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1661128553194